什麼是《統一電子交易法》(UETA) 和《電子簽名法》(ESIGN Act)?
1999 年,名為「國家統一州法委員會」(National Conference of Commissioners on Uniform State Laws,NCCUSL) 的非營利組織提出了《統一電子交易法》(UETA),該法律認可了電子簽名的有效性。美國的四十八個州以及波多黎各、美屬維爾京群島和哥倫比亞特區皆通過了以該提案架構為基礎的法律。其他尚未採用《統一電子交易法》(UETA Act) 的各州 (包括紐約州和伊利諾州),則另外因應電子簽名的法律認定、電子記錄的使用,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制訂了其他類似法律。
美國國會在 2000 年通過了美國《全球及國家商務電子簽名法案》(ESIGN),該法案規定在美國各州或適用美國聯邦法的領地中,以及在聯邦政府業務中,電子簽名皆有效。
在美國與其他多數國家/地區,電子簽名在表明當事方同意時,具有與書面記錄相同的法律效力。在電子文件誕生之前,已簽名的紙本文件是可轉讓記錄公認的唯一授權副本。根據 UETA 和 ESIGN 法案,這些授權副本可以採用數位形式。
讓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
根據該法案,在美國,電子簽名需滿足以下五項條件才有效:
1. 簽署意願
簽署者必須明確展現其簽署意願。簽署意願的展現方式包括:使用滑鼠或觸控筆繪製簽名、輸入簽名,或按一下清楚標記的「接受」按鈕。所有這些方式都會表明簽名者的意圖和知情同意。
2. 同意透過電子方式進行業務往來
電子簽名法通常會要求加上某些形式的聲明,以表達簽署者同意透過電子方式進行業務往來。標準同意條款可以為:當事方同意可採用電子方式簽署本協議。當事方同意本協議中所示的電子簽名在有效性與接受度方面與手寫簽名相同。
3. 明確的簽名歸屬權
簽名需要與簽署者明確相關。
4. 簽名與記錄的關聯性
給定的簽名必須與特定文件或該文件的某些部分明確相關。
5. 記錄保留
只要電子記錄準確反映合約,且可在需要時重製,即享有《電子簽名法》為電子記錄效力授予的合法性。
為什麼您應該使用電子商務與電子合約
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不限於美國。此外,電子簽名更快、更安全、留存成本更低,而且更易於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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