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主體
已識別或可識別的歐盟人(如消費者、網站訪客)。
已識別或可識別的歐盟人(如消費者、網站訪客)。
決定資料主體個資的收集與處理目的與手段的一方(如品牌、廣告客戶、發行者)。
代表資料掌控者處理個資的一方(如 DSP、SSP、DMP)。
資料掌控者(廣告客戶)必須使資料主體(消費者/瀏覽者)能夠存取、修正、刪除其遭到收集的個資。
資料主體看到來自資料掌控者的廣告。
資料主體前往廣告客戶的網站,要求存取收集到的資料。
接獲來自資料掌控者的要求後,Adobe Experience Cloud 會編譯來自 Advertising Cloud 的資料,然後必要時 Advertising Cloud 會著手修正並刪除要求。
Adobe Experience Cloud 可以使資料掌控者取得資料主體的所有個資,以便與來自其他合作夥伴的資料共同進行編譯。
欲使用我們的 GDPR API 整合整個 Adobe Experience Cloud 解決方案中的 GPDR 要求,我們建議與您的內部團隊討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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